赣州银行:
你行《关于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开业的请示》(赣银字〔2019〕182号)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开业,机构全称: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营业地址为:景德镇市昌江区珠山大道1786号一层7、8、9、10号商铺及二层。
二、核准胡继浪赣州银行景德镇分行行长任职资格、黄凯赣州银行景德镇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拟任人应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将任职文件抄送我分局。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所核准的任职资格失效。
三、核准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办理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业务和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由你总授权的其他业务。
你行应自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到我分局领取该分行的《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该分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你行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分局提出开业延期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分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此外,你行应在颁发《金融许可证》后30日内进行公告,在公告后10日内将公告材料原件报送至我分局备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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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