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未达到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汽油发动机)或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柴油发动机)的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在用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机场地勤设备等。
二、禁用区范围:东至景瑶公路,北至昌江大道,西至紫晶路、景兴大道、梧桐大道,南至瓷都大道、景德大道(见附图)。
三、在禁用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各类工地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的,由交通运输、住建、城市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清退出场;工业企业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以上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四、应急抢险工程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0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