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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及排污登记管理的通告

2020/01/20 9.4k 阅读 235 点赞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及排污登记管理的通告

一、实施范围

江西省境内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均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二、实施时限

2020年9月1日前。

三、实施机关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其县级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排污许可证核发及排污登记管理(南昌市市本级由行政审批局负责)。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四、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月8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民生信息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